执勤人员文明守则
为民服务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 不卑不亢
警姿端正 忌语不言 忌行不为 形象良好
依法行政 尽职尽责 热情细致 方便快捷
公平待客 不要特权 清正廉洁 争创一流
旅客检查现场执勤八不准
一、不准抛甩出入境人员的证件。
二、不准对出入境人员态度冷、硬、横、推,使用不文明语言或与之发生争吵。
三、不准闲聊、吸烟、吃零食、阅读书籍报刊。
四、不准在旅检现场携带个人通讯工具。
五、不准故意阻碍旅客、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入境。
六、不准索要、收受钱物。
七、不准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唆使、纵容他人侮辱、打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及被监管人员。
八、不准打击报复投诉人。
办案回告制度
检查人员对证件不符、手续不全等一般违反边防检查法规的嫌疑人实施调查时,必须在30分钟内回告是否放行或作出处罚。检查人员对贩枪、贩毒、偷渡等犯罪嫌疑人实施调查时,必须在24小时内回告是否放行或拘留,对经调查未发现犯罪证据的应回告原因并道歉。
告知及投诉
检查人员在对嫌疑人实施检查或处罚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实施处罚或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申辩。
出境旅客对收费、处罚或执勤人员行为不满,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申请复议或投诉,总对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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