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午,消费者张女士来到腾冲市消费者协会和顺分会就自己与某车行因购车产生的车险费用争议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了解情况,投诉方张女士于2018年5月8日在和顺镇某车行购买“骏铃V6”小卡车一辆,购车时签订的合同上注明,该车价格为16.58万元(包含落户购置锐,非营运车辆保险,《道路运输证》费用),但车行在为张女士的车辆落户时,车辆管理所人员告知不能落为非营运车辆,如果落为非营运车辆,将不能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行在没有征得张女士的同意下,将车辆落户为营运车辆,车辆保险费多出4012元,车行多次催促张女士需到车行支付多出的车险费4012元。张女士认为,在购车时已经提出要求将车辆落户为非营运车辆,购车合同也注明自己支付的车款已经包含非营运车辆保险,车行在未经自己同意下将车辆落户为营运车辆,多出的车险费自己不愿意承担。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车行销售人员到和顺分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车行同意张女士再支付2000元,剩余的2012元由车行承担,张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分会工作人员对车行的该行为提出批评,并要求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法》要求,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悉权以及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权。[石 晓] 责任编辑:杨德芬(QQ287884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