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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石法庭及时调处涉外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腾冲报社 责任编辑:杨永明 作者:杨再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7
摘要:本报讯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让一起涉外同居关系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2001年9月,中国腾冲籍原告黄甲(女)与缅甸籍被告黄乙(男)在缅甸打工认识, 2002年3月,被告到原告家入赘,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在原告家中
  本报讯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让一起涉外同居关系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2001年9月,中国腾冲籍原告黄甲(女)与缅甸籍被告黄乙(男)在缅甸打工认识, 2002年3月,被告到原告家入赘,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在原告家中同居生活。2004年9月1日生育长子黄某鼎,现就读于腾冲市曲石镇箐桥完小六年级,2006年8月13日生育长女黄某廷,现就读于腾冲市曲石镇箐桥完小四年级。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同居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 2017年2月4日,原告以双方无法再同居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
  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受理这起涉外家庭纠纷案后,考虑到案件被告黄乙虽系缅甸籍人,但其已在腾冲生活十多年,暂时无意返回缅甸,若不为其妥善解决好住房问题,案件的解决就找不到突破口,甚至会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因此承办法官在庭前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亲自到当事人住所地找基层组织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详细调查统计原、被告共同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双方在腾冲市曲石镇箐桥村委会大营5号建有木结构正房、厢楼、牛楼各一间。共同债务有两笔:欠缅甸籍名叫俄某的借款10000元,欠小名叫老周的借款3000元,均用于建盖房屋,无债权。
  为了使案件得以合理解决,同时充分保障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庭安排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调解员参与陪审,并为被告黄乙聘请了翻译代为陈述。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并将各项法律规定用平实的语言对双方予以讲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寻找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探寻最佳调解方案。经过合议庭调解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生育男孩黄某鼎由原告黄甲抚养,女孩黄某廷由被告黄乙抚养;二、位于腾冲市曲石镇箐桥村委会大营5号的木结构正房及厢楼房各一间归原告黄甲管理使用,位于腾冲市曲石镇箐桥村委会大营5号的木结构牛楼一间归被告黄乙管理使用,由原告黄甲一次性补偿被告财产折价款15000元,限于2017年4月8日前付清,其余财产维持各自使用状况;三、欠小名叫老周的借款3000元由原告黄甲负责清偿,欠缅甸籍名叫俄某的借款10000元由被告黄乙负责清偿,其余各自经手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腾冲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与缅甸山水相连,随着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国边民相互往来日渐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也就渐渐多起来。腾冲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始终依法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公开、公正、平等、及时、高效地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调解高效快捷、便民利民、低成本的特点,让涉案双方尤其是涉外一方当事人理解、接受和相信人民法官工作和付出,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杨再艳]
责任编辑:杨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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