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驻腾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2号)有关规定,为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源,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疫情期间进出我市人员和货运车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腾冲户籍的人员 务工、就学、旅游、公务等返乡的,进入腾冲境内,需进行体温检测和个人信息登记。凡出现发热的(腋下体温≥37.3℃),遵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热病人实行分级分类诊疗的通知》(腾政发〔2020〕2号)进行诊疗;未出现发热的,告知其居家隔离后,方可放行。所涉人员信息由各卡点负责通知其户口所在乡镇,并由所在乡镇指定专人对其居家隔离进行监督。其中湖北籍、有湖北旅居史的和密切接触者(含一般接触者)一律到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观察。 二、对非腾冲户籍的人员 (一)在腾冲工作的非腾冲户籍公职人员,在此期间外出返回腾冲的,须查看其工作单位证明,对其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凡出现发热的(腋下体温≥37.3℃),遵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热病人实行分级分类诊疗的通知》(腾政发〔2020〕2号)进行诊疗;未出现发热的,告知其居家隔离后,方可放行。所涉人员信息由各卡点负责通知其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对其居家隔离进行监督。 (二)到腾冲经商、务工、就学、公务和旅游等的非腾冲户籍人员,2020年2月9日前,一律不允许放行。 三、非腾冲户籍到腾冲乘坐飞机的人员 2020年2月9日前,一律不允许放行。 四、货运车辆 对进出我市的货运车辆(除拉运生鲜水产品、活禽等外)进行放行,并对驾驶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个人信息登记。凡出现发热的(腋下体温≥37.3℃),遵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热病人实行分级分类诊疗的通知》(腾政发〔2020〕2号)进行诊疗。腾冲籍未出现发热的,告知其居家隔离后,方可放行,所涉人员信息由各卡点负责通知其前往地所属乡镇,由其前往地所属乡镇指定专人对其拉卸货物进行监督;并由各卡点负责通知其户口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指定专人对其居家隔离进行监督。非腾冲籍到指定地点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五、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放行时间另行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腾冲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875—5155237。 腾冲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