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段某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段某蛟表示服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段某蛟因琐事与家人积怨,到腾冲市固东镇固东街购买了一桶柴油,并于次日凌晨4时许,携带柴油到滇滩镇云峰村云峰街,找来木柴等易燃物堆放在被害人段某卫的房子一楼临街铺面外,倒上柴油,放火焚烧段某卫的房子。4时55分许,被害人段某卫听到声响后立即叫醒妻儿和在二楼睡觉的租客,及时组织家人和旁边店铺的群众将火扑灭。经鉴定,修复被烧毁房屋所需费用为人民币1220元。
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蛟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放火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段某蛟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段某蛟与被害人段某卫系父子关系,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段某蛟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被告人虽放火烧的是自己父亲的房子,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也取得父亲的谅解,但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放火罪,应受刑事处罚。
[李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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