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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惯偷被依法判刑

来源:腾冲报社 作者:腾冲报社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02
摘要:曾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先后三次判刑入狱的谢某某不思悔改,又3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27余元,日前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8日0时许至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腾冲市腾越镇
  曾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先后三次判刑入狱的谢某某不思悔改,又3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27余元,日前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8日0时许至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腾冲市腾越镇花园某小区1栋301室房间内将被害人马某的一块浪琴男士手表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648元; 2017年7月13日4时许至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某小区一出租房四楼将被害人李某的黄金“转运珠”共5颗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36元。2017年7月13日凌晨零时至7时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到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某小区杨某某房间内将一条带有心形吊坠的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74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三次被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 瑛]
责任编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腾冲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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