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的一天,腾冲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一封从某戒毒所寄来的信件,信件是正在该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腾冲市腾越镇人刘某某写来的。打开这封特别的信件,里面是一份不规范的行政起诉状,而诉状起诉的被告竟然是腾冲市公安局,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刘某某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强制戒毒近一年后,刘某某认为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要求予以撤销,所以向法院写来了这份起诉状。但是,经过立案法官审查发现,诉状中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不完整,联系方式无法确定,其书写的强制隔离戒毒地址与寄件封面的寄件地址不一致,无法明确刘某某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其次,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法院无法审查是否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也无法确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而言之,按照法院的立案规定来看,这是一份“不合格”的行政起诉状。 但是,虽然刘某某的诉状仅有寥寥数语,且不符合格式要件,但立案法官并没有一阅 即 过,而是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专门的讨论。经过合议,合议庭认为因起诉人仅提交诉状1份,无其他相关材料支持,起诉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法核实,且其无明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最终,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按寄件地址寄给了刘某某。裁定作出后,法官并没有就此简单结案,装卷封存,而是考虑到起诉人由于人身受到限制,无法很好的行使其诉讼和信访的权利,其向法院寄交的起诉状虽不符合受案条件,但其提供的仍是一条信访线索,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立案法官将其诉状复印件移送相关信访部门,予以下一步处理。 [ 尹楚云 ] 值班总编:申美玲 责任编辑:杨永明(QQ158054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