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腾冲消费者协会腾越分会接到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一份投诉举报件,件中投诉人反映其在腾冲某茶行的淘宝店铺上购买的绿茶是三无产品,于是对腾冲某茶行进行投诉举报。 分会及时安排2名执法人员到举报人举报的腾冲某茶行进行调查。经调查,该茶行营业手续齐全合法,执法人员在经营现场没有查到举报者所讲的三无预包装食品,通过与经营者黄某了解,她确实在网上销售了2件自己打包装的绿茶给消费者,每件65元钱,2件130元钱,黄某称述说是事先与消费者沟通好了的,但该行为确实属于销售三无产品,经营者必须对自已的违法行为负责。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黄某赔付人民币600元给消费者。 在《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载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本案的调解,警示了经营者不要只顾眼前的利益而陷进违法经营的泥塘。 [李杏玲] 责任编辑:杨德芬(QQ287884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