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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道路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进行物理隔离和摩托车、非机动车按指定车道通行的通告

来源:腾冲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腾冲市融媒体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6
摘要: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道路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进行物理隔离和摩托车、非机动车 按指定车道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有序、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道路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进行物理隔离和摩托车、非机动车按指定车道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有序、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对城市道路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实施物理隔离和部分道路实行摩托车、非机动车按指定车道通行通告如下:
  一、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实施物理隔离的道路
  对迎宾路、机场路、热海路、和顺路、文星路、玉泉路等城市道路的部分中央隔离带开口实施物理隔离。
  二、实行摩托车、非机动车按指定车道通行的道路
  (一)迎宾路、华严路、玉泉路、文星路、火山路、宝峰路等道路的非机动车道指定为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道。
  (二)腾越路的非机动车道指定为公交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道。
  (三)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车道的,摩托车、非机动车一律在最右侧车道内靠右侧通行;仅有一条车道的,摩托车、非机动车一律靠道路右侧通行。
  三、本通告所称的城市道路中央隔离带开口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的中央隔离带两端的开口。
  四、本通告所指的摩托车为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非机动车为自行车、三轮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
  五、本通告所指的道路为腾冲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
  六、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拆除或损毁隔离设施,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指定车道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4月7日起实施。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 日
































 
编辑:杨永明
责任编辑:杨焱淼 杜加从
审稿:郭黎峰
 





























 

责任编辑:腾冲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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