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捕猎凤头蜂鹰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被告瞿某因自己养殖的蜜蜂被老鹰食用,便用铁制捕兽夹捕获野生老鹰两只,将捕获的老鹰肉剥离后,又将剩下的老鹰皮毛用树枝撑起悬挂于其家门口菜地内。后经鉴定,被告瞿某猎捕的两只野生老鹰为鸟纲鹰形目鹰科凤头蜂鹰,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核算,被告瞿某猎捕的两只凤头蜂鹰的价值为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瞿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前,随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难免与人类的生产活动范围产生一些冲突,生活中不时有农民种植的庄稼和放养的家畜被野生动物啃食、吃掉的情况。当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具体到腾冲,则可参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 编辑:申美玲 责任编辑:官智钦 姜吉辉 审校:杨焱淼 何晓萌 李梓冉 杨卓 值班编辑:杨然 审核:杨先葵 |